疑 问
好多人问我,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还有吗?
答 复
4月1日后,10%的增值税扣除率仍然存在,看看适用的行业和要求吧!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提 醒
1.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比如:
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3. 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
4. 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环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
5. 加计扣除1%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99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100元
贷:原材料—农产品 10000元
6. 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