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以社保未缴投诉企业索要赔偿,属敲诈勒索?

提问人:      时间:2019/5/23 14:17:37

    近日接到一家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员工的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N,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被迫离职。


与公司人事沟通后了解到,公司已经收到了员工的辞职信,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离职的。


公司确实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因入职时员工声称其在老家已经缴纳了社保,因此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写下了个人声明。由此看来,公司并非恶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后与公司老板谈后发现此案的背景竟然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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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员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后,直接找到公司老板说明当初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如果能给一笔补偿的话就不追究了,不然就去社保局投诉。


由于老板担心社保局稽查就给了他1万元,可是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后,该员工又来找老板索要补偿,并写下了保证书,承诺公司一次性给其4万元之后,再也不会就社保或其他理由索要钱财。


老板忍无可忍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并将该员工刑事拘留。目前该员工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吴秀波分手的封口费事件一出后,很多人开始关注到敲诈勒索罪,没想到劳刑交叉部分也会涉及敲勒索。


笔者搜索了部分案例,关于离职员工索要大额补偿,最终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案例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刑终1294号】审理的王某离职后以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向社保站举报,后向该公司索要20万元作为“封口费”,经多次商谈,确定金额为10万元。


2016年5月24日,王某在公司办公室收取10万元,其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最后王某被法院判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虹刑初字第1074号审理的王某于2013年5月被广东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除名,同年7月15日,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


后被告人王某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得支持。


2014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陆续向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药业公司的违法行为。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以撤销举报为由,敲诈药业公司支付给其30万元。后王某继续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举报药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2015年2月3日,药业公司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38万余元的协议。后被告人王某以向媒体撤回举报为由,欲再次敲诈药业公司60万元。最终,王某被法院判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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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0刑初1007号】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钱某以离职补偿为由,以威胁公司董事长鲍某某和家人人身安全以及公司的正常经营为手段,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内,向鲍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50万元后逃逸。


钱某被法院判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2000元。



案例四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4刑初278号】2015年9月至10月间,倪某某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等方式,以举报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洮路、靖远路口的小区工地(施工方为上海嘉定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施工现象相要挟,向该工地负责人陆某某索要钱款。


2015年10月12日,陆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倪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整。后倪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最终被法院判处倪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何为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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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通点评


本案中员工索要4万元封口费,已经能够构成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标准,当然还要看上海是否有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钱款的行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一旦涉及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就容易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这里需要强调“非法”二字。


劳刑交叉部分的界限很清晰,如果员工主张索要的是离职补偿,也一定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在法定标准之上的补偿或赔偿,都应当是基于双方自愿或司法裁判。


这类刑事犯罪的共同点在于:


劳动者往往以超过劳动法定的补偿标准,并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到有关部门举报为要挟手段,用人单位往往迫于无奈,支付给员工法定标准之上的高额赔偿。


所有这类员工在庭审中的辩护都主张索要的钱财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合法赔偿,例如劳动报酬、加班费、津贴、离职补偿金等等。但往往这些所求远远高于法定的补偿标准。


另外,员工认为举报投诉公司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是正当行为,但不能以此作为索取钱款的要挟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正当行为也变得违法。


因此提醒劳动者,应当以合法的维权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或赔偿。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离职协商时,往往受到员工的威胁,导致无奈付出大额赔偿,提醒注意的是,这时员工的威胁及不合法的赔偿要求,有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用人单位可以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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