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来源:财税通    发布时间:2017/3/14 1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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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项目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四、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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