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2017/3/15 20:05:45
来源:财税通 阅读: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26。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中资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五、决定机构
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境外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5 | 《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6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7 |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8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9 |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10 |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11 |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12 | 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及托管户入账凭证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13 |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14 | 中文译本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 |
1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保险经纪集团公司设立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法人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法人许可申请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5 | 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6 | 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7 | 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8 | 《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9 | 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10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11 |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12 | 中文译本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 |
13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gov.cn)中提交申请。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1)窗口接收。
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2)信函接收。
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3)系统接收: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监管专网在线服务大厅(仅适用于部分许可事项,具体请参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各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
网 址:www.circ.gov.cn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及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1)窗口接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信函接收:中国保监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 编:100033。
(3)系统接收: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监管专网在线服务大厅(仅适用于部分许可事项,具体请参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各许可事项的“办事流程”查询)
网 址:www.circ.gov.cn
(二)办公时间。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办公时间或来访接待时间为准。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及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一)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集团公司法人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或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在线服务大厅通知或告知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咨询途径为准。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及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电话咨询:010-6628869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662887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及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二)办公时间。
1.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办公时间或来访接待时间为准。
2.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及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一)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在线服务大厅查询审批结果。
(二)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在线服务大厅查询审批结果。
(三)外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在线服务大厅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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